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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约车”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蒙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3-22点击量:695

随着网约车各大app的陆续出炉,相关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内蒙古蒙达律师事务所梁炜主任针对几个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问题一:网约车驾驶员未在平台接单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答:不承担。

法律解析:网约车平台为乘客与驾驶员之间提供道路出行信息,协助双方达成运输服务。部分乘客和驾驶员通过平台的信息确定出行需求后,取消在平台的订单,或在订单完成以后继续从事双方搭乘服务。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因司乘双方已取消订单或完成订单,已与平台无实质关联,平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平台对司乘双方的损失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二: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解答:不可以。

法律解析:随着“网约车”的兴起,预约用车的业务模式也丰富起来,目前用户最为熟知的包括“专车”“快车”“网约传统出租车”“顺风车”等业务模式。不同业务的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各不相同。其中,顺风车的存在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顺风车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与其他经营性质的网上预约用车模式有很大差异,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认定为在理赔范围以内。

问题三: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在订单外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解答:不可以。

法律解析:判断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应严格以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在接单为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活动。该规定将网约车驾驶员非载客时的巡游行驶界定为营运以外的行为。因此,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应该以是否处于订单状态作为区分是否运营的标准,在订单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处于营运状态,并没有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不能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问题四: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法律解答:一般不够成。

法律解析:网约车平台公司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撮合服务平台,整合出行供需信息。平台向驾驶员提供乘客乘车信息,驾驶员接收到相关信息后有权决定是否回应;驾驶员是否开始接单、何时开始接单以及在何地点接单,不受平台的劳动管理,具有充分的自主权;驾驶员以每次订单服务完成为依据获得报酬,而非在一月或一周的特定时间内完成指定数量的搭载乘客工作为获取报酬依据等情形,则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未形成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

问题五: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网约车案件,共享经济属性的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解答:网约车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解析:网约车驾驶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独立承担不能的,需要根据其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来确定平台责任。被害人或其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过错事实举证证明,网约车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内蒙古蒙达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咨询电话:0471-439-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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